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相关提示(一)
疫情防控期间法律关系处理特别提示系列
2022年08月08日,西藏自治区突发疫情。在新型冠状病毒大范围传播的背景下,劳动关系领域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此,根据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 于2022年08月11日通过电话向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了解的情况,西藏自治区目前未出台新的政策,仍在实施2020年人社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为正确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人关系,我所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中可能出现的典型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提示,供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参考。
一、相关政策介绍
1. 2020年0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 2020年02月0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 2020年03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信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
二 、典型情形
员工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者。
1. 关于劳动关系处理【原则:不得解除】
1.1 在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1.1.1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1.2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3 属于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2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1.3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员工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关于工资支付【原则:保障】
2.1 被采取隔离措施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2.1.1 隔离期内,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1.2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2.2 未被采取隔离措施,但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员工不能返岗的:
2.2.1 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2.2 对企业安排员工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2.2.3 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员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